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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继子女和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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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我国法律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继承权的立法考察
1.1我国法律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继承权的立法内容
1.2我国法律赋予继子女和继父母继承权的立法理由
1.3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继承权的学术界观点
1.4小结
第二章 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继承权的司法考察
2.1“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司法考察
2.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司法考察
2.3“有扶养关系”解除的司法考察
2.4小结
第三章 我国继子女和继父母继承权立法存在的不足
3.1“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3.2“有扶养关系”的解除规定不统一
3.3未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3.4未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四章 域外国家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继承权规定的考察
4.1域外国家继子女和继父母无法定继承权的考察
4.1.1德国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的继承权规定
4.1.2英国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的继承权规定
4.1.3日本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的继承权规定
4.1.4瑞士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的继承权规定
4.2域外国家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有法定继承权的考察
4.2.1俄罗斯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的继承权规定
4.2.2加拿大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的继承权规定
4.2.3朝鲜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的继承权规定
4.2.4越南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的继承权规定
4.3域外国家继子女和继父母继承权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章 《民法典》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继承权的法律适用建议
5.1继子女和继父母继承权取得的法律适用建议
5.1.1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取得继承权的法条适用
5.1.2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5.1.3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5.2继子女和继父母继承权解除的法律适用建议
5.2.1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与其再婚配偶婚姻关系解除的
5.2.2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与其再婚配偶婚姻关系存续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和导师简介
答辩决议书
《民法典》背景下继子女和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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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会彬
北京化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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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立法沿革和司法案件的考察,发现继子女和继父母的继承权依然存在以下问题:“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有扶养关系”的解除规定不统一、继承权的取得未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继承权的归属未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由于《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27条沿袭原《婚姻法》第27条和《继承法》第10条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和《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延续此前《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和《继承法意见》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法律规定,因此,《民法典》的颁布没有解决此前出现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选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部分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例,进行横向和纵向考察对比,立足我国实际,汲取有益价值;并结合笔者的理论分析以及对司法实践案件的剖析,对《民法典》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继承权的规定提出法律适用建议: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判定继承权,将《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的规定限缩在抚养、教育、保护的范围内,且将继承权排除在外;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是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取得继承权的依据,缺一不可;将扶养关系...
关键词:
继子女
继父母
继承权
民法典
法律适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
导师姓名:
樊丽君
学位年度:
2022
语种:
中文
分类号:
D923.5(中国法律)
在线出版日期:
2022-11-04
(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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